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的下列哪些做法是违法的?(2014年卷三第78题)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解析:选项A中法院的做法违法,符合题意,当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甲市A区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虽然被告搬迁到甲市D区居住,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7条关于管辖恒定的规定,地域管辖按起诉时的标准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确定管辖的因素的变动而变动,如管辖依被告住所地确定后,被告住所地发生了变更,受诉法院的管辖权不因此受到影响。所以,A区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李河搬到甲市D区居住,并不会影响A区法院的管辖权。因此,A区法院将案件移送D区法院是违法的。 选项B中法院的做法违法,符合题意,当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侵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所以乙市B区法院和乙市C区法院都具有本诉管辖权。又根据本法第36条规定可知,法院移送案件的前提是自己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而在选项B中,乙市B区是该案件的侵权行为地,该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乙市B区法院不能将案件移送给乙市C区法院。 选项C中法院的做法违法,符合题意,当选。我国民事诉讼法是根据案件的性质、繁简程度和案件影响的大小来确定级别管辖的。在审判实务中,争议标的金额的大小也是确定级别管辖的重要依据。但各地人民法院确定级别管辖争议标的数额的标准应依据最高院颁布的司法解释,省高院无权对此进行规定。选项C中,丙省E市中院根据丙省高院的规定来确定级别管辖争议标的数额的做法违法。另外,根据2008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标的额为5,005万元但不存在其他法定情形的案件应属于中院管辖的范围。因此,丙省E市中院向丙省高院报请审理该案的做法违法。 选项D中法院的做法合法,不符合题意,不当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项规定,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选项D中,孙溪与赵山之间的诉讼属于违约之诉,与身份关系无关。因此,丁市H区法院(原告住所地法院)无管辖权。另外,根据该法第119条的规定,起诉必备的条件之一是“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该法第123条规定,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据此可知,丁市H区法院应以本院无管辖权为由裁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