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试述你对我国是否有必要设立取得时效制度的看法。(上海海事大学2006年研)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我国应当设立取得时效制度。 取得时效,又称为占有实效,是指自主的、和平的、公然的占有他人的动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期限以后,将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取得时效制度最早始于古罗马法。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共同构成了传统民法上的时效制度。取得时效有效成立后,一方面占有人取得占有物的所有权及其他物权,另一方面原财产所有人丧失所有权及其他物权。取得时效是所有权原始取得的一种方式。我国暂无适用取得时效的规定。 中国在清朝时期即有关于取得时效的零星规定,近代意义上之取得时效制度首先见于1909年的《大清民律草案》。而1929一1931年的《中华民国民法》亦将取得时效区分为动产所有权取得时效、不动产所有权取得时效和所有权以外其他财产权的取得时效来加以规定。新中国成立后,受苏俄民法典影响,《民法通则》中只规定了诉讼时效,并未规定取得时效,在今后的民事立法中应当增加对该部分的规定。其理由如下: (1)取得时效制度是以不背离社会的公序良浴为其出发点的,取得时效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是占有人必须是善意地、和平地占有他人财产,恶意占有不能基于取得时效而取得财产,这就不存在为哄抢财物提供法律“空隙”和“违背中国拾金不昧、物归原主传统美德”的问题。 (2)如无取得时效制度,会出现一方已基于消灭时效而无请求权,而另一方也无所有权的自然债状态,使物之所有处于不确定状态。 (3)取得时效可以“警示权利人主张其权利”,促进社会资源之利用。 (4)取得时效制度的设立便于及时界定权利,特别是针对中国存在产权不明的状态,便于稳定经济秩序,及时解决权利纠纷。 (5)动产即时取得和不动产登记制度并不能完全代替取得时效制度的作用。反对建立取得时效制度的学者认为随着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普及、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广泛适用以及消灭时效的规定,使得取得时效失去了适用余地。如德国民法自设立该制度以来,实践中案例发生极少便是例证。但是,发生的少不能成为法律不规制的理由,事实上,动产即时取得和不动产登记制度并不能完全代替取得时效制度的作用,规定取得时效制度仍有其必要性。 (6)取得时效被物权法草案否定纯粹是基于立法技术上的原因,认为取得时效应与诉讼时效“接轨”,不应单独规定在物权法中。然而,两种时效所依据的事实状态、时效期间的确定因素、两种时效的适用范围、举证责任分配、时效期间计算、法律后果等均不同。据此,两种时效制度应当分立,无法“接轨”。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