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 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与标准》(HJ/T 10.3—1996)中规定,工业、科学研究、医疗电磁辐射设备的评价范围为( )。
以设备为中心的200m
以设备为中心的250m
以设备为中心的500m
以设备为中心的100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