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张某与林某同为甲市田山有限公司的股东,林某以个人名义在甲市免税进口一辆轿车,由张某代办各类手续,平时归张某使用。后张某将轿车卖给甲市国浩公司,并将所得款35万元人民币划人田山有限公司的账户内。甲市某区工商局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行为,决定没收张某销售款;此后又冻结田山有限公司的账款。张某不服,向甲市工商局申请复议。甲市工商局以张某的行为构成偷税为由,维持了原处罚决定。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林某也有权对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B.张某可以田山有限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
   C.本案的被告为甲市某区工商局
   D.冻结帐款行为不属于本案的审理对象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行政处罚案件的原被告资格和审查对象
   林某虽然原是轿车的所有权人,但工商局处罚的对象是张某,该处罚与林某无法律上利害关系,所以他无权提起行政诉讼,故A项错误。《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可以公司名义起诉的主体有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而不包括股东,所以,B项不正确。甲市工商局维持了原处罚决定,但改变了处罚事由,据此,本案的被告应当为甲市工商局,故C项也错误。本案的审理对象是甲市工商局的复议决定,该复议决定改变了原处罚的理由。区工商局冻结田山有限公司账款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不属于本案的审理对象,D项表述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