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审判组织的哪一表述是不正确的?______
  • A.再审程序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 B.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 C.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陪审员不参加案件的合议庭
  • D.中级法院作为一审法院时,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作为二审法院时,合议庭则一律由审判员组成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第40条第3款规定,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所以再审如果按照一审组成合议庭,则可以由陪审员参与合议庭,A的说法错误,当选;第40条第2款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B的说法正确;第178条规定,依照本章程序(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由此,C的说法正确;第3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第4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由此,D的说法正确。本题正确答案是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