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职业高中体育教师顾某于2002年9月在授课时不慎将腰扭伤,休病假。直到2003年3月5日去上班时,被学校通知解聘。此后顾某多次找校长要求解决问题,但校长一直拖到2004年下半年才在电话中表示对顾某的处理不妥。但此后不久,校长调离,新校长只同意聘顾工作,但不解决以前遗留问题。顾某认为学校无正当理由口头解聘教师、拒不补发工资及其他待遇,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7条的规定。2005年6月23日,顾某委托律师向该校所在的区教育委员会递交了申诉书。区教育委员会在收到申诉后30日内未予处理,也未予答复。顾某于2005年8月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的规定,以区教育委员会拒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区教育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
    学校的解聘行为合理吗?顾某能否对此提起诉讼?请你分析该案例。
 
【正确答案】不合理。学校单方面解聘顾某的行为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教师聘任制是建立在双方平等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的活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严格遵守。无论是学校解聘教师,还是教师辞去聘任,都应保护对方的合法权益。除非聘用合同上约定的事项发生,否则不能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顾某认为学校的解聘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他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保护其依法享有的权利。顾某申诉的事项符合法律规定的教育申诉的范围。同时,对教师的申诉进行管理的行为应当属于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职权职责范围,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处理。案例中,学校和区教育委员会的做法都是违法的。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