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1972年的《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的一个重要公约,也是迄今为止唯一一部国际性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我国至今还没有参加。
该公约共22条。主要内容包括:
(1)对产品的规定。公约所规定的“产品”,包括天然产品和加工产品,除工业品外,还包括农产品、水产品和未加工产品,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都属于“产品”的范畴。
(2)对损害的规定。公约所规定的“损害”,系指人身的伤害、财产的损害及经济利益的损失,但不包括产品本身的损害及由此而出现的经济利益的丧失。
(3)对责任主体的规定。公约所规定的“责任主体”,是造成损害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当事人,包括产品的生产者、产品及部件的制造者、自然产品的生产者、产品的供给者,产品的保存、流通等商业渠道的有关人员,以及他们的代理人和雇佣人。因为,责任范围是产品本身的缺陷,即使产品本身没有缺陷,由于对产品的使用方法或特性没有说明,或说明不适当,消费者或使用者因此受到损害,也在公约规定的责任范围内。
(4)对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规定。公约根据当事人和有关国家之间连接点或接触点,规定三种法律适用规则:一是适用侵害地国家的法律,二是直接适用受害人的惯常居所地国家的法律,三是适用被请求承担责任人的主营业地国家的法律。
公约对法律适用的规则充分考虑到受害者与损害发生地国的利益,具有合理、灵活的解决问题的特点。
(一)公约关于准据法的规定体现了着重保护消费者利益,又兼顾诉讼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平等。
(二)规定了如下几种适用顺序:
(1)适用直接遭受损害的人的惯常居所地国家的内国法,只要该国同时又是被请求承担责任的人的主营业地;或直接遭受损害的人取得产品的地方。
(2)侵害地国家的内国法,但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①该国同时又是直接遭受损害的人惯常居住地;②该国同时又是被请求承担责任人的主营业地;③该国同时又是直接遭受损害的人取得产品的地方。
(3)适用侵害地国家的内国法。
(4)适用被请求承担责任的人的主营业地国家的内国法。如果被请求承担责任的人证明他不能合理地预见产品或他自己的同类产品会经商业渠道在该国出售,则上述法律不得适用,而应适用被请求承担责任的人的主营业地国家的内国法。
(三)公约规定的四个顺序,必须按次序适用,不得任意逾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