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唐某有甲、乙、丙成年子女三人,于2002年收养了孤儿丁,但未办理收养登记。甲生活条件较好但未对唐某尽赡养义务,乙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丙长期和唐某共同生活。2004年5月唐某死亡,因分配遗产发生纠纷。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甲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
B.乙应当多分遗产
C.丙可以多分遗产
D.丁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本案当中,甲生活条件较好,但未对唐某尽赡养义务,属于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而不尽扶养义务的情况,应当不分或者少分,A项正确。乙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B项正确。丙长期与唐某共同生活,依据上述规定,可以多分遗产,C项正确。唐某虽然收养了丁,但是未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关系不成立,因此当唐某死亡后,丁不能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唐某的遗产,但是丁可以依据《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所以D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