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论各类海运保函的效力。
【正确答案】海运保函概括起来有下列几种:(1)为提货出具保函。依国际航运惯例,承运人在目的港必须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而在实践中由于提单流转环节多,速度慢,而运输速度则随着科技的进步越来越快,特别是短途运输所需时间较短,往往造成货物运抵目的港而提单还到达收货人之手的情况,致使收货人无法在货物到港后凭正本提单将货物及时提走,既影响了承运人和收货人的经济效益,又将使大量货物滞留港口,增加了港口的压力。为了解决上述困难,避免给有关方面造成经济损失,航运实务中出现了以正本提单以外的其他单证连同保函提货的做法。目前这个提货方式已普遍存在,很多国家默认了这一做法。尽管凭保函放货违反了正本提单提货的国际航运惯例,但其作为解决凭正本提单放货困难的一种权宜之计,在实践中不无合理性,它对于加速商品流通,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这种保函有善意与恶意之分:第一, 恶意保函。是指承运人与提货人恶意串通欺骗收货人,提货人不是货物的将来所有权人,而是以骗取货物为目的将货提走,承运人明知提货人不是货物的买主而将货放走,致使货物的真正所有权人持正本提单提不到货物,也就是说承运人明知如此放货必定会导致对第三人的损害而追求或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属主观上的故意,那么承运人不仅要赔偿收货人的全部经济损失,而且承运人和提货人之间订立的保函也因其具有欺诈性而归于无效,承运人也不得依保函向提货人索赔。 第二,善意保函。在因凭保函加副本提单错交货物的情况下,承运人承担什么责任的问题上是有争论的,一种认为这是欺诈,另一种则认为承运人在主观上无恶意,因此只能承担过失责任。因 为一般而言,承运人凭保函放货只是为了解决上述凭正本提单放货的实际困难。在主观认识上,承运人认为提货人即为提单收货人。如果这种判断正确,提货人和提单收货人一致,则交货准确。发生提货人和提单收货人不一致的情况,一方面是提货人本不是提单收货人而冒充提单收货人骗取货物,或者,提货人本是该批货物的买方,但提货人提取货物之后没有及时到银行付款赎单;另一方面是承运人对提货人的资格审查不严格或过于相信提货人即为收货人所致,这属于民法上的过失。过失并不构成欺诈,欺诈首先必须是故意,从承运人的地位上看,承运人错交货物势必受到提单收货人的追偿,且不能享受责任限制,承运人并不希望错交事实的发生,并不存在欺诈的故意。当然,承运人不凭正本提单放货给提货人骗取货物提供了可乘之机,是提单收货人提不货物的原因之一,承运人应承担过失责任,赔偿提单收货人的经济损失,但是,并不能以承运人的过失否定保函的效力,承运人赔偿提单收货人的经济损失后可以依保函向提货人索赔。(2)为取得清洁提单而出具的保函。此类保函也有善意和恶意之分:第一,善意保函。有的情况下承运人接受保函签发清洁提单并不是对收货人存心欺诈,而是因为某些客观条件的限制, 如缺乏识别手段或计量工具,或者货物外表虽有瑕疵,但程度轻微,这种轻微的瑕疵可能是买卖合同所允许的,买方应该接受,收货人不会因此对承运人提出异议,此时,承运人虽有批注的权利,但行使此项权利并无必要,反而会阻碍贸易的顺利进行。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接受保函免去提单上的批注,并不是对收货人的恶意欺诈,而是因为认识上的偏差或限制造成,在此背景下订立的保函应视为有效,承运人如果受到索赔,可以通过保函从托运人或其保证人处得到补偿。第二,恶意保函。在托运人与承运人明知货物的表面状况有瑕疵仍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情况下,此种保函是一种恶意保函。此种保函无效,承运人在对收货人承担责任后不得依法依保函向托运 索赔,即保函强制的效力,但也存在托运人自己愿意履行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也就不会出现承运人告托运人的情况了。(3)为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而出具保函。提单中注明的装船日期早于实际装船的日期就称为倒签提单。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倒签了提单,实际上就隐瞒迟延交货的责任,构成了对收货人的欺诈行为,日后须对因此而引起的损失负责。预借提单是当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即将届满,而货物还未装船时,托运人为了使提单上的装船日期与信用证规定的日期相符,要求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前签发的已装船提单。预借提单在议付时,货物实际上可能还未装运,使信用证对装货这一环节的制衡力丧失,无法保证货物的准时到达。预借提单与倒签提单一样,都是掩盖了货物的实际装船日期,从而避开了迟延交货的责任。由于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均为欺诈行为,因此,为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而出具保函均为无效保函。在实践中,在信用证即将到期,而托运人又不能如期装船的情况下,正确的处理方法是要求修改信用证。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