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发现后履行一方有财产状况恶化等情形,可能危及债权时,在后履行方未履行其债务或提供担保时,有拒绝先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68条第1款规定了不安抗辩权的情形: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本题中乙有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的行为,属于第二种情形,因此甲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