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区化妆品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月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2015年2月因计算失误漏计化妆品销售取得的含税销售额46800元,2015年4月2日自行发现并实施补税,已知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要求计算:
应补缴的增值税及其滞纳金合计数;
应补增值税销项税额=46800÷(1+17%)×17%=6800(元)
2月发生的增值税应该在3月15日前缴纳,由于3月共有31天,滞纳天数自3月16日起至4月2日共计18天。
增值税滞纳金=6800×18×0.5‰=61.2(元)
应补缴增值税及其滞纳金合计=6800+61.2=6861.2(元)
应补缴的消费税及其滞纳金合计数;
应补增值税销项税额=46800÷(1+17%)×17%=6800(元)
2月发生的增值税应该在3月15日前缴纳,由于3月共有31天,滞纳天数自3月16日起至4月2日共计18天。
增值税滞纳金=6800×18×0.5‰=61.2(元)
应补缴增值税及其滞纳金合计=6800+61.2=6861.2(元)
应补缴的城建税及其滞纳金合计数;
应补增值税销项税额=46800÷(1+17%)×17%=6800(元)
2月发生的增值税应该在3月15日前缴纳,由于3月共有31天,滞纳天数自3月16日起至4月2日共计18天。
增值税滞纳金=6800×18×0.5‰=61.2(元)
应补缴增值税及其滞纳金合计=6800+61.2=6861.2(元)
应补缴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应补增值税销项税额=46800÷(1+17%)×17%=6800(元)
2月发生的增值税应该在3月15日前缴纳,由于3月共有31天,滞纳天数自3月16日起至4月2日共计18天。
增值税滞纳金=6800×18×0.5‰=61.2(元)
应补缴增值税及其滞纳金合计=6800+61.2=686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