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民法上的相邻关系与环境保护法的关系。
(1) 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 在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时, 因相互给予便利或者受到限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关系制度是为了调整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因不动产的利用而扩张其权利或限制其权利的制度。 相邻关系的特点在于: ①其是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②其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 这是其基于约定而调整不动产利用关系的地役权制度的区别。 ③其是为了保障不动产的利用而对不动产权利给予的最低限度的限制或扩张。
相邻关系比较复杂, 较常见和较重要的有:
①关于生活、 工业、 农业用水, 特别是高低地、 上下游、 左右岸之间的需水与排水, 水利与水害关系。 如造成对方损失, 应予赔偿; 如分享水利, 费用应分担。
②关于防止危险和危害。 如环境污染, 存放及使用易爆、 易燃物, 近房施工,危险建筑等。 相邻双方应避免由于自己方面的原因对相邻方造成危险及危害。 也有权要求排除来自对方的危险和危害。 一旦造成损失, 责任者应依法承担责任。
③关于邻地的通行和使用。
(2) 民法上的相邻关系与环境保护法的关系
上述前两项相邻关系与环境保护法关系较为密切, 对于这样引起环境保护的相邻关系是应纳入民法调整还是只由环境保护法来调整, 理论界对此进行了较多的评述, 也引起了巨大而激烈的争论。 赞成者认为, 将相邻权纳入民法和物权法“是回应环境问题挑战的一个鲜明标志, 是中国制定面向生态文明新世纪应有的态度”。 反对者认为, 法有自己独特的体系、 功能和使命, 环境问题应由环境法来解决, 不应在物权法中涉及过多的环境法问题。
但是各种法律涉及到环保相邻关系并提出相应规定决非偶然, 它带有鲜明的历史印迹和时代特征。 我国现今的环境质量每况愈下, 各种环境问题层出不穷。 为此, 我国政府大力提倡建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资源节约型社会”, 以更好地落实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战略, 各种法律落实和保障环保相邻关系已经成为立法的趋势。
环保相邻关系是基于环境保护的客观要求而发生的一定范围内的相邻关系。其产生依然源于对所有权的限制, 这种限制是国家基于对环境利益的考虑而对所有人施以限制, 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不动产所有者、 利用者与相邻人及社会的生态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