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简易程序的特点。
简易程序的特点:①诉讼方式简便。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条,可以采取口头诉讼,省去了原告因准备诉状而花费的时间;②受理程序简便。受理无须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开庭审理也无须进行公告、通知;③传唤方式简便。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则可以用简便的方式,即人民法院认为适宜的任何方式进行传唤,比如打电话、捎口信、有线广播或口头约定等方式;④实行独任制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采用独任制,从开庭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到依法裁判或调解,都是只有审判员一人担任,不必进行合议;⑤开庭审理程序简便。不受庭审前通知当事人的手续和时间的限制;⑥审结期限较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1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