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2018年1月,相邻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甲公司、乙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甲公司20年内不得盖高于20米的建筑,乙公司支付补偿款100万元,每年10万元分10年付清。签订合同后,乙公司支付第一年补偿款10万元,双方办理了登记。之后乙公司以资金紧张为由拒绝再支付补偿款,甲公司经两次催告后仍无效果。2020年2月,甲公司发函给乙公司,请求解除合同,乙公司则提出异议。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正确答案】 C、D
【答案解析】 《民法典》第372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据此,甲公司、乙公司通过合同约定不动产利用方式,并支付报酬,属于地役权关系,而非相邻关系。可见,A项表述错误,不选A项。《民法典》第384条规定,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1)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2)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民法典》第385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民法典》第56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据此,乙公司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仍未支付费用,甲公司可以通知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解除时消灭(而不是地役权办理注销登记时消灭)。地役权合同自甲公司发函通知到达时即为解除,乙公司的异议不影响地役权合同的解除。综上分析,B项表述错误,C、D项表述正确,选C、D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