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世纪70年代初,李淑贤(溥仪遗孀)与贾英华两人关系较好,贾曾帮李整理溥仪的日记及其他遗留文字以及李的一些口述资料。1980年李改变与贾合作创作溥仪后半生传记的初衷,而与王庆祥合作,并将存于其处的溥仪日记、其他文稿及贾的整理成果交由王使用。王当年完成《溥仪的后半生》初稿,其后李、王达成“版权共有”协议,并于1984年出版了《溥仪与我》一书,1987年出版了溥仪日记28篇,1988年出版了《溥仪的后半生》一书。贾遭拒绝后决心独自创作,他自费采访了300余人,查阅了大量档案资料,其收集、笔录的文字超千万。1984年,《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书初稿完成,修改后,于1989年6月由解放军出版社出版。贾与李所著之书在记述人物、时间、事件等内容时反映的客观史实和所利用史料部分相同。贾所著之书在创作风格、文学处理等表达形式上亦体现自己的特点。1990年11月,李、王向法院起诉,称贾之书抄袭了《溥仪的后半生》一书达70/%以上,侵犯著作权,要求公开赔礼道歉,销毁存书,赔偿损失等。
问题:
【正确答案】具有独创性。因为,贾广泛搜集、整理资料;引用史料不构成抄袭;有自己的创作风格和文学处理的特点。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属于合理使用。因为,本案中被告出于创作历史人物传记作品的需要,部分以溥仪日记、文稿及其他关于溥仪的生平资料作为写作线索和事实根据,在书中用文学形式表述,其中直接引用部分的数量远未超过合理限度,故属于合理使用。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确认贾某享有《末代皇帝的后半生》的著作权,驳回原告李、王的诉讼请求。因为,基于上述两点,贾并未侵犯李、王之著作权,其依法享有《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书的著作权,故法院应驳回原告李、王的诉讼请求。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