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林某错误。本案中人民检察院对此案进行了立案侦査,如果需 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由其决定逮捕而非批准。
3.人民检察院派检察人员逮捕林某错误。逮捕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
4.林某的律师申请取保候审时,人民检察院要求其缴纳保证金并提供保证人错误。不 能要求取保候审人同时缴纳保证金和提供保证人。
5.检察院收取律师的5万元保证金是错误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提供保证金的人应 当将保证金存人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6.人民检察院在侦査阶段直接将该公司账户上50万元款项作为税款上缴国库错误。赃款 只有在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才能由人民法院通知査封、扣押机关依法划拨上缴国库。
7.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7月9日对林某取保候审,到2010年8月1日才向法院提起公 诉是错误的。依照法律规定,取保候审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