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李某于2006年11月在保险公司投保简易人身保险30年期10份,其中保险合同有一项约定,如发生人身意外死亡,另外给付保脸金额10000元。保险费每月10日由被保险人交付保险公司。2007年7月,李某因企业倒闭破产,下岗待业,7月10日无力按期支付保险费,8月10日仍未支付保险费。9月5日外出时遇车祸身亡。被保险人的指定受益人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认为李某7月10日、8月10日均未交保险费,9月5日发生事故,已超过6月10日交保险费后的60日,合同的效力中止,予以拒付。为此,双方发生纠纷。此案应该怎样处理,当事人行为有何不当,依据是什么?
【正确答案】此案应当给付受益人保险金10000元,保险人适用法律条文不当。依据分述如下。
(1) 保险公司认为李某的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是错误的。主要是适用法律条文的错误。《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保险人认为李某发生意外事故的日期是在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因此应拒付保险金。这是错误的,错在计算时间的起点,起点不是首期支付保险费后,即本案中不是6月10日,而应是7月10日,所以说保险公司适用法律条文不当。
(2)本案应当支付受益人保险金。虽然本案被保险人在2007年6月交付保险费后,直至9月5日连续两月没交保险费,但合同并没有特别约定,那么应该接受《保险法》相关规定,李某的合同中止时间应为:2007年9月6日24时,9月5日还属合同有效期内,因此,应当赔付李某受益人保险金10000元。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