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山东某公司向国外出口一批花生仁,国外客户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证中的装运条款规定:“Shiprnent from Chinese port to Singapore in May,Partial shipment prohibited”。我公司因货源不足,先于5月15日在青岛港将200公吨花生仁装“东风”轮,取得一套提单;后又在烟台联系到一批货源,在我公司承担相关费用的前提下,该轮船又驶往烟台港装了300公吨花生仁于同一轮船,5月20日取得有关提单。然后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两套单据交银行议付,银行以分批装运,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问银行的拒付是否合理?为什么?
【正确答案】银行的拒付不合理。
   因为根据《UCP600》的规定:“运输单据表面上注明同一运输工具,同一航次、同一目的地的多次装运,即使其表面上注明的装运日期及/或不同的装货港、接受监管地或发运地,将不视作分批装运。”
   本案例中我方由于货源关系在青岛仅装运一部分,在烟台又装一部分,所提交的提单虽然是在青岛与烟台两港分别装在一条船,但根据上述《UCP500>)规定,根本不算为分批装运。因此银行无权拒付。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