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被告人李某,男,32岁,某单位汽车司机。被告人李某于2002年8月17日上午11时,同装卸工刘某、王某等三人驾驶解放大卡车由某乡向市里送货(该货车核准载重8吨,该批货物约重13吨多)。车超速行驶,当开到某乡政府的十字路口时,将前方同方向骑车的季某连人带车撞出20多米,造成季某重伤(后因抢救不及时,在被他人送医院的途中死亡)。被告人见撞人后,为了逃避罪责,非但不停车抢救被害人,保护肇事现场,听候处理,反而继续加速行驶逃跑。一出租车司机看到此情景后,驾车追赶,并示意其立即停车,但李某对此根本不予理会。当跑出大约3公里到市郊一农贸市场附近时,路上的人很多,被告人为摆脱该出租车,只顾逃跑,看到人多也不采取减速等措施,又把路边一骑车带着小孩的母女撞出12米,小孩当场即死亡,妇女撞成重伤,同时还撞伤在路边赶集的两位老人(重伤)。公安机关接群众报案后,在某路口设置路障堵截,示意李某减速停车。李某驶近并看到这一情况后,仍拒不接受公安人员的停车指令,驾车虽未直接冲向机动车道的路障与交警,但紧打方向盘强行从北侧非机动车道穿越,径直撞向站在路上执行堵截任务的交警毛某,将其撞出30多米,毛某当场死亡。后李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问题:
被告人李某违章高速行驶将季某撞死的行为如何处理?
李某超载、超速,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致季某重伤,后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其逃跑行为,应加重处罚。
被告人李某第二次高速行驶,连续撞死他人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李某第二次高速行驶,为逃避追赶,在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害别人生命安全的情况下,仍然高速驾驶车辆在公共场所撞死一人,撞伤多人,已经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李某驾车闯关,撞死交警毛某的行为如何论处?
李某明知驾车闯关会造成毛某死亡,仍然撞向毛某,构成故意杀人罪。
如李某在第一次撞人以后,正在犹豫是否应停车救人,而同车的装卸工刘某却极力让李某赶紧逃离现场,则刘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论处?
刘某教唆李某逃跑,与李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