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10年5月,甲公司在自行查账时发现2007年1月多缴税款13200元,于是甲公司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但税务机关不予受理。2010年7月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发现甲公司在2009年4月,由于税务机关的责任,少缴增值税26800元,税务机关遂决定向甲公司追征少缴的这部分税款,并加收滞纳金。该公司会计人员认为,少缴税款是税务机关造成的,而且已过一年,公司不应再缴纳这笔税款及滞纳金,于是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
根据上述资料和《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要求回答:
【正确答案】符合。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款缴纳的税款,纳税人自结算缴纳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而本案中,甲公司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超过3年才发现多缴税款,税务机关可以不予受理甲公司的申请。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不符合。税务机关可以追征甲公司少缴的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不能。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