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我国A公司与某外国B公司于2012年10月20日签订了购买大豆的CFR合同,A公司开出的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应为2013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B公司租来的货轮在开往装货港途中发生海事事故,结果使装货至2013年1月20日才完成。承运人在接受B公司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依提单上载明的装船日期预计船舶将于2月10日到达目的港,收货人已安排好了一些接货的工作,但该船却于2月25日才到达目的港,这时正赶上大豆的价格下跌,使A公司在出售大豆时的价格大大下降。另一方面,由于收货人已为接货做好了运输工具和仓库的安排,大豆的延迟到港也引起了收货人在这方面的损失。关于本案例,下列选项中哪些是正确的?______
- A.该案属于承运人依托运人的保函倒签提单的情况,因此引起的损失承运人可不负责任
- B.如果承运人在倒签提单时没有接受保函,则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 C.依单证相符的原则,承运人在本案中必须倒签提单
- D.处理本案的正确方法是应由开证申请人申请修改信用证的装船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