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我国A公司与某外国B公司于2012年10月20日签订了购买大豆的CFR合同,A公司开出的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应为2013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B公司租来的货轮在开往装货港途中发生海事事故,结果使装货至2013年1月20日才完成。承运人在接受B公司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依提单上载明的装船日期预计船舶将于2月10日到达目的港,收货人已安排好了一些接货的工作,但该船却于2月25日才到达目的港,这时正赶上大豆的价格下跌,使A公司在出售大豆时的价格大大下降。另一方面,由于收货人已为接货做好了运输工具和仓库的安排,大豆的延迟到港也引起了收货人在这方面的损失。关于本案例,下列选项中哪些是正确的?______
  • A.该案属于承运人依托运人的保函倒签提单的情况,因此引起的损失承运人可不负责任
  • B.如果承运人在倒签提单时没有接受保函,则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 C.依单证相符的原则,承运人在本案中必须倒签提单
  • D.处理本案的正确方法是应由开证申请人申请修改信用证的装船期间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考点] 提单、保函 [解析] 承运人倒签提单的做法属于欺诈,不论是否在倒签提单时接受保函,都应为自己的欺诈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故A、B均错误。如实地对货物的表面状况、装船日期和装运港等信息予以记载,是承运人的义务,而不应采取倒签提单的方式迎合托运人的要求,故C错误。就本案而言,正确的解决办法是卖方争取请求买方出面,以信用证开证申请人的身份申请开证行修改信用证所要求的装船期间,故D正确。 B选项具有一定的迷惑性,应注意,不论是否接受了保函,只要承运人实施了倒签提单或预借提单的行为,就构成欺诈,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