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试述法的效力冲突及其解决方法。(南京大学2011年研)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法的效力的含义 法的效力是指法对其所指向的人们的强制力或约束力,是法不可缺少的要素。由于法的数量非常之多,它们由多方面的立法主体制定或认可,或由多方面的司法机关所创制,且产生的时间和针对的侧重点不同,使得它们之间常有冲突。 (2)法的效力冲突与协调 ①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冲突 不同层级的法之间经常发生矛盾和抵触,即通常所说的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冲突。处理不同层级的法之间所发生的冲突,应遵循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的规则:a.宪法具有最高的法的效力。b.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的规章。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c.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超越权限,它们中的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依照《立法法》第88条所确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撤销。 ②此类法和彼类法的冲突 常见的不同种类的法之间的冲突,就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冲突。a.同一机关制定的法中适用“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规则。b.不同机关制定的法中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③新法和旧法的冲突 法是在不同时问产生的,它们对同一对象发生效力时,往往存在新法和旧法的冲突。 a.处理这种冲突应遵循有条件的“新法优先于旧法”的规则,亦即以同一位阶特别是同一主体制定或认可为前提,来适用这一原则。 b.不同位阶的法,不适用“新法优先于旧法”的规则;在许多情况下,属于同一位阶但却不属于同一立法主体所制定的法,也不适用“新法优先于旧法”的规则。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