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经过铁道路口时,遇见正在值班的熟人项某,便与其聊天,导致项某未及时放下栏杆,火车通过时将黄某轧死。秦某的行为与黄某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危害行为分为作为与不作为。对于黄某被轧死,秦某没有实施积极的身体动作,其与项某聊天的行为和黄某死亡之间不存在刑法中作为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而成立刑法中不作为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要求造成不利后果的行为一方负有积极作为的义务。本案中,秦某作为普通人,没有放下栏杆的义务,不属于不作为。因此,秦某的行为与黄某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本题说法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