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荣华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与原告新华印刷厂相邻30余米处建造一座大厦。在基础工程建设期间,因施工大量抽排地下水,使原告印刷厂地面下沉,厂房墙体处开裂。原告向被告提出停止抽排地下水,被告予以拒绝。后来发现墙体开裂更严重,并导致印刷机的基础移位,机器转筒纸胶印机出现异常,印刷质量下降。经有关单位鉴定,原告厂房和厂内印刷机受损的直接原因,是被告基础工程施工大量抽排地下水造成的。原告因此直接损失达14万余元。原告请求被告赔偿,一直未能得到解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试问:

(1)被告应依何种法律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2)试分析比较本案原告所享有的请求权种类。

【正确答案】

(1)本案在性质上属于相邻关系的纠纷。被告建造的大厦与原告厂房相邻,被告建造大厦时,未充分考虑邻人建筑物的安全,由此造成原告的损害,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依照相邻关系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结合本案可以看出,原告在其物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可以享有两项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和基于侵权所产生的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为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者防止侵害的发生,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作为一种重要的物权保护手段,物权请求权在物权立法过程中的地位非常重要。然而关于物权请求权的性质、形态等问题,学者一直存有争议。当前各国物权请求权立法例主要有两种:一为以法国为代表的立法例,在民法典不直接规定物权请求权,将物权的保护制度视为诉权制度,物权请求权视为诉权,在民事诉讼法中加以规定。另一为德国式,民法典直接规定物权的请求权,以所有权的请求权为中心,他物权或准用所有权的请求权的规定。我国《民法典》在物权编第一分编通则部分的第三章专门规定了物权的保护,明确在物权受到侵害时,当事人可以行使的物权请求权有: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

事实上,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这两种权利保护方法之间存在很多差别,无法相互取代,具体表现如下。

第一,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具有不同的功能和目的。物权请求权的目的是排除物权受到侵害的事实或者可能,恢复或者保障物权的圆满状态;侵权请求权的目的是填补物权人无法通过行使物权请求权而得以弥补的损失。

一般而言,当物权受到侵害时,首先应适用物权请求权,以尽可能地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只有在遭受的侵害无法通过物权请求权加以弥补时,才得以行使侵权请求权,要求加害人给予损害赔偿。

第二,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要求相对人承担责任的条件不同。首先,两者的归责基础不同。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侵权行为以外,一般侵权行为的受害人要行使基于侵权行为的请求权必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是如果适用物权请求权,权利人只需要证明损害的存在而不必证明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如果以侵权请求权代替物权请求权,事实上加重了物权人的举证负担,这对物权保护极为不利。其次,从危害后果上看,行使侵权请求权的前提是存在损害赔偿之债,这意味着加害人造成了受害人财产的损失才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损失就没有赔偿。但是物权请求权行使的前提是物权遭受侵害或者有遭受侵害的可能,而不以造成财产损失为前提。如果以侵权请求权代替物权请求权,也加重了受害人的举证负担。况且,对物权造成的危险或者妨害本身,往往难以准确地用货币衡量,如果允许不论物权人遭受的价值上的损失如何,都可以行使物权请求权,对物权人的保护是更合理的。最后,从抗辩事由来看,物权请求权的抗辩事由比较简单,但在侵权请求权中,权利人具有较多的抗辩事由。

第三,法律对两种请求权保护的期限不同。我国《民法典》规定了侵权请求权适用的诉讼时效。但是对于物权请求权来说,一方面对于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物权请求权而言,很难确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因为物权的请求权通常适用于各种继续性的侵权行为,这种侵权行为通常是持续不断进行的。另一方面,对于诸如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而言适用三年或两年的诉讼时效将不利于保护所有人的利益。

第四,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对物权保护的效力不同。物权请求权源于物权,是物权效力的内容,而侵权请求权则源于债权,是债权的内容。由于物权的效力优先于债权,因此物权请求权的效力应当优先于债权请求权。如果以侵权请求权代替物权请求权,则损害了物权应当具有的优先效力,在理论上与物权的性质不符,在实践中也不利于对物权的保护。

总之,当物权人的权利遭到损害后,物权人应当首先行使物权请求权,只有当物权请求权不足以保护时,才考虑行使侵权请求权。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