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看到许多同村人陆续到城里打工,便也只身来到上海某私营铸造厂当了一名临时操作工,双方未签订临时劳动合同。2004年7月15日张某在工作过程中不慎被铸件砸伤,随后送至当地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脚胫骨重度粉碎性骨折。2004年10月15日医疗终结。同年12月13日经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6级。治疗期间,其所在私营铸造厂为张某支付了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和部分生活费,其后该私营铸造厂以自己是私营企业为由,认为张某的意外是由于其在劳动过程中与另一名临时工谈论租房房金,注意力不集中而被砸伤。自己对张某已经仁至义尽了,于是不再支付任何费用,并终止了与张某的临时劳动关系。张某认为自己是在劳动过程中受的伤,如果公司与其终止劳动关系会影响今后的生活,即使自己同意终止劳动关系,公司也应再给予一定的补偿金,故多次要求铸造厂给予赔偿逐未果,同年12月30日张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分析要求:
试依据《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对本案作出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1)张某在劳动过程中负伤,且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6级伤残鉴定。依《劳动法》之规定,张某的工伤待遇是不能被剥夺的。
(2)另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缴纳费用。该铸造厂在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的前提下,应当对伤者的工伤待遇独立承担补偿责任,而不应以不是国家企业为由逃避责任。
(3)关于补偿的金额应当参照《工伤保险条例》中的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本案中如张某同意终止劳动关系,该企业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