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某县城一化工厂给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特别是工厂附近的30户居民受污染危害更为严重,他们多次请求县环保局制止化工厂的污染行为,责令化工厂赔偿居民的污染损失(医疗费、误工费等)。但县环保局却长期对此置之不理,于是30户居民联名向县法院对县环保局提起行政诉讼。县法院通知化工厂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最后法院判决化工厂赔偿30户居民污染损失共5万元。
【正确答案】依照《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环境污染纠纷进行处理是环保部门的法定职责,对此环保部门必须履行,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脱。本案县环保局对污染受害居民的投诉置之不理,是违法失职行为。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本案30户居民在环保局对其投诉置之不理的情况下,联名向法院对环保局提起诉讼,法院应当受理。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法院通知化工厂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是必要的。因为化工厂与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环保局不依法处理环境污染纠纷,制止环境污染行为有利害关系。法院如果判决环保局履行法定职责,将对化工厂的利益产生直接影响。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法院最后判决责令化工厂赔偿本案原告污染损失5万元是错误的。因为本案是行政诉讼案件,法院的任务是对被告环保局不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本案不是民事诉讼案件,法院不能直接针对原告与化工厂之间的纠纷作出判决。本案法院应判决被告环保局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制止环境污染,调处环境污染纠纷的职责。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