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试述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的几种主张。
【正确答案】关于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问题,即一国的破产宣告是否具有域外效力的问题,各国的学理和实践颇不一致,总的看来,有以下三种主张:
   (1) 普及破产主义。普及破产主义认为,破产制度在于对债务人和所有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作一次性的解决,所以,一旦内国法院对债务人做出破产宣告,其效力就及于债务人在国内外的财产。即,当债务人在一国被宣告破产,其财产不论位于何处,均应归入破产财产,其他国家应帮助破产管理人收集当地的财产,制止个别债权人的自行扣押。
   这种主张允许财产的全球分配和管理,有助于实现债权人的平等待遇,有助于防止对位于破产宣告国外的财产的个别扣押,因此采用该主张的立法体例被人们称为“理想型的立法”。但在实践中,要实现还有一定困难:①破产人的财产分散于不同的地方;②实行破产之诉讼只在一地提出,可能会出现语言方面的困难;③可能产生外国官员的可信赖程度及外国法院在处理破产问题和在考察所有债权人时是否同等对待的问题;④从内国角度看,让内国债权人参与远离本国、不熟悉的破产程序中,而不允许他们通过扣押或通过当地破产程序从债务人位于当地的财产中得到清偿,可能是不公正的。而且,如果将当地财产交给外国破产财团,由于法律制度的差别,还可能导致为其他人而非依财产所在地法应得到支付的人的利益而使用该财产。
   (2) 属地破产主义。属地破产主义认为,一国法院所作的宣告其效力仅及于破产人在该国领域内的财产,其位于国外的财产应继续保留在债务人手中,除非他们被财产所在地国债权人扣押或在财产所在地国又开始一次破产程序。
   这种原则有利于破产程序简单化,有利于保证破产的有效和稳定,所以采用该主张的立法体例被称为“现实型的立法”,但也应看到,绝对的属地主义容易导致不同国家债权人之间的不平等待遇。
   (3) 折衷主义。有些国家对比了普及主义和属地主义的优劣后,不单纯采取其中之一,而是兼采普及破产主义和属地破产主义。实践中,有的国家主张自己国家所作的破产宣告有普及效力,而外国所作的破产宣告只具有地域效力。有的国家视财产性质分别对待,即对债务人的动产,无论其位于国内或国外,均应属于破产财团,即主张对债务人的动产具有普及效力,对不动产仅具有属地效力,以国内破产为限,尤其是外国的破产宣告对债务人位于内国的不动产绝对无效。
   现在,人们都在寻找一种中间的解决方法,努力把普及主义和属地主义结合起来,充分扩大自己的优势,减少各自的不利。事实上,为保护本国债权人利益,许多国家都采取了双重做法:一方面尽可能的将本国的破产宣告效力扩及国外,另一方面,倾向于不承认外国破产宣告的效力。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