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王某与曹某签订售房协议,以32万元的价格将其6间房屋卖给曹某。王某遂与曹某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曹某当即支付购房款15万元,并答应6个月后付清余款。2011年5月,曹某应向王某支付17万元的购房余款时,曹某因生意亏损,已无支付能力。但曹某有一笔可向赵某主张的到期货款15万元,因曹某与赵某系亲戚,曹某书面表示不再要求赵某支付该货款。另查明,曹某曾于2011年4月外出时遭遇车祸受伤,肇事司机孙某系曹某好友,曹某一直未向孙某提出车祸损害的赔偿请求。
    问题:
问答题   如王某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曹某放弃要求赵某支付货款的行为,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能。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的行为。
问答题   如王某要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请求孙某支付车祸致人损害的赔偿金,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不能。
   因为该赔偿金是专属于曹某自身的债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王某不能行使代位权。
   《合同法解释(一)》第12条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故人身损害的赔偿金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根据《合同法》第73条第1款规定,对于专属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不能行使代位权。因此,如王某要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请求孙某支付车祸致人损害的赔偿金,其主张将不能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