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1988年和2004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对我国的土地制度进行了修正。关于这些修正,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正确答案】 A、B、D
【答案解析】[解析] 1988年《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10条第4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据此,A选项说法错误。
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10条第3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据此,C选项说法正确。
另外《宪法》第10条第1、2款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据此,B、D选项的说法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