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借用张某的名义购买房屋后,将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双方约定该房屋归刘某所有,房屋由刘某使用,产权证由刘某保存。后刘某、张某因房屋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关于刘某的权利主张,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卷三第55题)
【正确答案】
B、C、D
【答案解析】解析:本题主要考查不动产登记中的异议登记与更正登记。 《物权法》第19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据此,要申请更正登记,需要名义登记人同意,故A项错误。刘某在申请异议登记之后,可向法院请求确认自己为房屋的权利人。《物权法》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可见,如果确权之诉成功,刘某可立即获得房屋的所有权,同时,可以依据法院判决,请求房管部门将房屋变更登记到自己的名下,故BCD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