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后,将几天来一直在某居民小区外徘徊、游荡的辛某带至派出所盘问。辛某吞吞吐吐,顾左右而言其他,而且拒不讲明他的姓名、住址,后经公安机关多番作思想工作,辛某说他叫张强,住该小居外的一条小巷内。公安机关从辛某身上搜出一把菜刀与一袋老鼠药。辛某假称,他来到该小区是想揽点活,给人做些修理门窗、擦洗厨房之类的杂活。由于不知该小区有谁需要修理,所以没敢进小区,只是在外面徘徊,准备再过两天就回老家。后经公安机关了解情况,辛某家并不在该省,而且其暂时住所也不在该小区附近,而是在离小区很远的高家屯内。因而,公安机关准备对其采取逮捕措施,并已报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问:
   (1) 人民检察院是否会批准逮捕辛某?
   (2) 公安机关应对辛某采取什么措施比较恰当?
【正确答案】不会。《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职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依法逮捕。”因而,逮捕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①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所为、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有的已查属实;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③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而本案中,辛某只是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有重大嫌疑,但公安机关还尚未掌握其他与犯罪事实有关的任何材料。因此,辛某并不符合逮捕的条件。所以,检察院不会批准逮捕。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对辛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更恰当一些。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一种,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在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下依法采取的临时剥夺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①正在预备犯罪、实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②被害人或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③在身边或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④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⑤有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的;⑥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⑦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在本案中,辛某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身上又携带菜刀等危险工具,因而有重大嫌疑,所以公安机关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更恰当一些。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