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论担保物权的属性。
【正确答案】担保物权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特定的物或者权利作为标的物而设定的限定物权。担保物权也就是为了确保债务的履行而对他人提供担保的物或权利的价值所享有的权利。担保物权是物权的一种类型,它同一般物权相比较,除具有一般物权所共同具有的支配性、优先性、排他性等特性之外,还具有如下属性:
   (1)从属性。担保物权是为了担保主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从权利。由于担保物权是为了保障主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这就决定了担保物权与主债权的关系是不可分割的。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成立上的从属性。也就是说,担保物权的生效取决于主债权的生效。如果债权在成立以后,被宣告无效或者撤销,则担保物权也相应无效。不过,因担保的债权的价值权化,就其成立而言,其从属性有转换主从关系的倾向,将来的债权的担保,可能物权优先于债权而成立,物权设立的目的,在于诱导债权的成立。
   第二,移转上的从属性。如果债权发生转让,则担保物权也相应地转让,因为担保物权不得与债权相分离。
   第三,消灭上的从属性。如果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因为各种原因而消灭,则担保物权也应当随之消灭。
   不过,在认识担保物权从属性的前提下,也应该看到,由于所有人抵押、抵押权证券等的发展,担保物权已经表现出了一些独立性倾向。
   (2)不可分性。所谓不可分性,就是指担保物的各个部分应该担保债权的全部,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有权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担保物权,担保物是否被分割或产生部分的毁损灭失,或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是否已经部分履行,都对担保物权的存在不产生影响。具体来说,可以分为以下方面:
   第一,担保物的各个部分应担保债权的全部,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有权就担保物的全环行使担保物权。
   第二,债权是否被分割对担保物权的存在不产生影响。
   第三,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是否已经被部分履行,对担保物权的存在不产生影响。
   第四,如果担保物发生部分灭失,则未灭失的担保物部分,仍应担保全部债权,而不能相应地缩小担保的债务范围。
   (3)物上代位性。所谓物上代位,是指标的物因出卖、出租、消灭或毁坏,发生以金钱或其他财物代替时,担保物权人可以对此行使权利。关于物上代位,我国担保法已经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担保法解释》第80条规定:“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
   物上代位制度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担保物权是一种价值权。交换价值可以存在于标的物的实体上,也可以存在于其他物上。如果标的物毁损、灭失而标的物的价值被其他物体现,那么这些物仍然应当为担保物权的效力所及,因此会在法律上产生物上代位制度。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