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甲药品批发企业代理了境外乙制药厂商生产的疫苗,销售使用后,发现该疫苗存在安全隐患,应实施召回。根据《药品召回管理办法》,该药品召回行为的主体应是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疫苗销售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甲药品批发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乙制药厂商
解析:药品召回指药品生产企业,包括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按照规定程序收回已上市销售的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已经确认为假药、劣药的,不适用召回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