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甲因出国工作,将自己的宠物犬寄养在朋友乙家。2015年5月2日,乙擅自决定将该犬卖给同事丙,乙、丙二人约定:宠物犬价格为5万元,2015年8月30日双方同时交付。
丙为按时向乙付款,于2015年8月20日向丁借款3万元,以自己的一辆汽车抵押,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2015年8月23日甲提前回国,从乙处取回宠物犬。2015年8月31日丙以乙不能履行为由通知乙解除合同。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有效。乙、丙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签订的合同内容合法,故该合同有效。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享有抵押权。丙以汽车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不是汽车抵押权的设立要件,而是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故丁对丙的汽车享有抵押权。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有权。乙不能交付标的物构成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丙有权解除合同。
【答案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是有效合同,但是如果买受人不能取得所有权,可以主张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 抵押权的设立分为登记设立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以不动产、不动产权利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汽车是动产,适用登记对抗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