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记录和质量检验记录应完整归档,保存备查至少 ( )
1年
2年
3年
4年
根据《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第五十二条规定:“有关配制记录和质量检验记录应完整归档,至少保存2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