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被告人金某,男,30岁,朝鲜族人。2001年7月,金某因涉嫌抢劫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随后被依法逮捕。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后,认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对金某依法提起公诉。在法庭上,金某要求用朝鲜语陈述。合议庭组成人员不懂朝鲜语,问金某是否会讲汉语,金某说会讲。合议庭要求金某用汉语陈述。
问:合议庭的作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正确答案】合议庭的作法不正确。这违背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各民族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的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本案中金某是朝鲜族人,他在法庭上提出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陈述,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他的请求,允许他使用朝鲜语进行陈述,在合议庭成员不懂朝鲜语的情况下,应当为金某聘请或指派翻译人员。应当注意的是,虽然金某会讲汉语,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他仍享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不得据此剥夺他的这项权利。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