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村民甲与乙宅基地相距3米,甲住的是平房,乙住在甲的南面。由于家庭人口多、住房紧张,乙打算建一栋4层的住宅楼,约有14米高,如果建成后甲的住宅将几乎终年见不到阳光。但是,乙向城建局申请建筑许可后,城建局还是很快批准了乙的申请。
   请问:(1) 城建局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2) 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乙该怎么办?
   (3) 如果最后建筑许可被有权机关撤销,甲由此受到的损失能否得到补救?为什么?
【正确答案】(1) 城建局的做法不合法,违反了法定程序。因为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案中乙申请的建筑许可直接关系甲的相邻权(采光权),城建局应当告知甲并听取甲的意见,然后再依法作出是否准予乙建4层住宅楼的决定,而本案中城建局没有履行这一法定程序,武断地批准了乙的申请,从而损害了甲的合法权益。
   (2) 《行政许可法》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甲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城建局颁发给乙的建筑许可。
   (3) 如果最后有权机关撤销了建筑许可,乙由此受到的损失能否得到补救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分析:如果乙通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许可,那么,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被许可人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应当予以撤销;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即这种情况下乙对行政许可的取得具有过错,行政机关对乙因此受到的损失不能赔偿;如果乙对取得的建筑许可没有过错,即仅仅由于城建局自己的原因造成该建筑许可违法从而被撤销的话,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玩忽职守等情形作出的行政许可被撤销,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即这种情形下乙可以依照《国家赔偿法》要求城建局赔偿其损失。
【答案解析】本案主要考查对行政许可的程序和信赖保护的理解及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