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表2 清末新政时期部分商务法规、章程内容
| 商会简明章程(1904年) | 商务繁富之区设立商务总会, 商务发达稍次之地则设商务分会。 |
| 商人通例(1904年) | 肯定商人的地位, 规定享有的权利和应遵循的通行规则等。 |
| 公司律(1904年) | 规定公司的创办程序、 组织形式与经营方式, 商办公司与官办公司、 官商合办公司“享一体保护之利益” 。 |
| 奖给商勋章程(1906年) | 凡制造新式机器者, 奖以三等至一等商勋, 赏加四品至二品顶戴。 |
| 华商办理农工商实业爵赏章程(1907年) | 凡集股创办企业的华商, 根据资本额多少, 可分别获一、二、 三等子爵和三品卿、 四品卿爵赏。 |
——摘编自朱英《晚清经济政策与改革措施》 等
根据材料,概括清末新政在振兴商务方面采取的措施。
广泛组织商会; 制定商律, 保护商人开办公司 的 各项权益; 对商人授予商勋和爵位。
根据“商务繁富之区设立商务总会, 商务发达稍次之地则设商务分会”可知广泛组织商会; 根据“规定享有的权利和应遵循的通行规则”可知制定商律; 根据“商办公司与官办公司、 官商合办公司‘享一体保护之利益’”可知保护商人开办公司的各项权益; 根据“凡制造新式机器者, 奖以三等至一等商勋, 赏加四品至二品顶戴”可知对商人授予商勋和爵位。
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材料中的法规、章程对传统商业的突破性意义。
否定了抑商政策, 提高了商人的社会地位; 动摇了传统义利观; 突破了旧式商业组织的束缚。
根据表格内容可知, 清政府鼓励创办公司, 促进商业发展, 对商人实行保护政策, 实际上是否定了抑商政策, 提高了商人的社会地位, 动摇了传统的义利观, 突破了旧式商业组织的束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