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以下有关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已要求优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申请人不得对专利申请文件主动提出修改
  • B.在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之前,申请人可以随时主动更正明显错误
  • C.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被授权的,申请人应当在办理专利登记手续之日起2个月期限届满之前提出分案申请
  • D.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被驳回,或者已经撤回或视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
【正确答案】 A、D
【答案解析】[解析] 实用新型的审查程序 [解析] A.《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2款规定:“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U}}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U}}。”申请文件是否可以主动修改与是否要求优先权无关。故选项A错误。 B.《专利审查指南2010》1-2-8.1“申请人主动修改”中规定:“对于申请人的主动修改,审查员应当首先核对提出修改的日期是否在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U}}对于超过两个月的修改,如果修改的文件消除了原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并且具有被授权的前景,则该修改文件可以接受{{/U}}。对于不予接受的修改文件,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故选项B正确。 C.《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2条第1款规定:“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U}}申请人可以在本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分案申请{{/U}};但是,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后,{{U}}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U}}。申请人按期办理登记手续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并予以公告。”故选项C正确。 D.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2条第1款,以及《专利审查指南2010》1-1-5.1.1“分案申请的核实”之(3)“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中规定:“申请人最迟应当在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期限(即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之前提出分案申请。上述期限届满后,或者原申请已被驳回,或者原申请已撤回,或者原申请被视为撤回且未被恢复权利的,一般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对于审查员已发出驳回决定的原申请,{{U}}自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论申请人是否提出复审请求,均可以提出分案申请;在提出复审请求以后以及对复审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期间,申请人也可以提出分案申请{{/U}}。初步审查中,对于分案申请递交日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并作结案处理。”只有当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即驳回已经生效时,才不可以提出分案申请。故选项D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