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乙夫妻二人共有油画一幅,某日甲到南京出差时随手带走此画,并以6000元的价格出售于丙,甲、丙二人钱货两清。乙不知道甲已将此画出售给丙,故乙又在西安将此画出售于丁(丁以前见过此画),并约定价款为6500元。在丁去广州取款时,甲出差归来,乙方知甲将此画已经出售给丙,并且已经交付。10日后,丁携款来到西安取画,乙将此情告知丁,丁坚决不同意,要求乙:①交付名画;②支付违约金;③赔偿损失(如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精神损害赔偿费)。在此期间,丙找到甲,要求退画、退钱,理由是该画轮廓不清楚。甲坚决不同意退画、退钱。
问:
问答题
丁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满足?为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丁的诉讼请求部分可以得到满足,部分不能得到满足。具体而言,丁要求交付油画、支付违约金、赔偿精神损失的要求不能得到满足,但丁要求乙赔偿财产损失的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满足。
问答题
丙能否取得该幅油画的所有权?如果可以,其取得的依据是否为甲、丙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如果不是,是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丙可以取得油画的所有权。其取得的依据不是买卖合同,而是善意取得制度。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89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即物权行为、债权行为各自独立,债权行为无效,并不影响物权行为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