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企业因持有意图或能力发生改变,使某项投资不再适合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应当将其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重分类日,该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在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或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因此,乙公司2008年4月1日出售并重分类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7 200 000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 6 000 000
投资收益 1 200 000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4 800 000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 4 000 000
其他综合收益(原为“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800 000
假定2008年4月20日,乙公司将剩余该债券全部出售,收取价款580万元,则乙公司的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5 800 000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4 800 000
投资收益 1 000 000
借:其他综合收益(原为“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800 000
贷:投资收益 800 000
说明:本题D选项原为“乙公司2008年4月1日应确认资本公积80万”,在考试时点是应当选的,2015年根据相关规定,一些原来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改为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中,因此题目中为了适应最新的规定,把其改为“其他综合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