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目前,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活体器官移植只限于“在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因帮扶形成的亲情关系”之间进行,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却出现了多例器官“交叉移植”现象。典型的例子就是:两名尿毒症患者急需进行肾脏移植手术来挽救生命,各自家庭的所有亲人均未能与患者配型成功,但两个家庭中各自肾源提供者恰恰能与对方匹配,只要彼此交换,双方都能得到最好的手术效果。然而,甲医院的伦理委员会以8:1的表决结果否决了“交叉换肾”的请求,理由是《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没有规定允许来自不同家庭人员之间进行“交叉换肾”。但是,乙医院在基于相同事实的基础上,本着实行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实施了“交叉换肾”手术,使肾移植手术最终完成,从而挽救了两条生命,且双方家庭均表示满意。该“交叉换肾”手术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卫生部也表示要深究此事。
请结合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并阐述:
(1)根据法律与科技关系的原理分析:
①科技发展对立法的影响。
②科技发展对立法和法律适用带来的挑战。
(2)针对社会上对“交叉换肾”的不同反映,阐述对器官捐献的立法完善。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1)①科技发展对立法有如下影响:其一,科技发展影响立法的调整范围。当前在医学领域还存在许多法律空白,如器官移植技术的应用问题,亟须法律予以解决。其二,科学技术对法律的评价标准产生影响,如人体器官移植,应当重新确定捐赠亲属和人员的范围,从而确立新的器官捐赠标准,并要求法律予以完善。②科技发展对立法和法律适用带来如下挑战:其一,科学技术给立法带来了难题,如器官捐赠,如果不对捐赠人员的范围和捐赠方式通过立法形式予以控制,就会出现非法买卖人体器官和对死者器官的滥用,这容易引发道德和伦理危机。其二,科学技术对法律适用带来了挑战,如医学上可以通过人体器官捐赠让人的生命得以延续,在此情形下,法律要以维护人的权利为目的,因此在法律适用上就存在着生命权和运用医学技术之间的冲突,法官在适用法律时不得不在人的最基本的生命权和健康权问题上采取谨慎态度。
(2)应当完善人体器官捐赠的立法:①《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从性质上看属于行政法规,而人体器官捐赠涉及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的保护,因此应当用法律而不是行政法规的形式来予以规范。②人的生命健康权是第一位的,因此为拯救更多人的生命,同时缓解我国在器官供应来源方面的短期压力,可以附条件地允许“交叉换肾”。③科学技术是一把双刃剑,既可能给人类造福,也可能带来灾难,因此应当对紧急情况下的器官捐赠设定条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对器官捐赠予以容许。具体而言,在没有器官买卖和自愿无偿的前提下,由于确实找不到合适的尸体捐献者或者有血缘关系的捐献者,才允许亲属以外的第三者捐献活体器官。同时,为了避免发生道德和伦理危机,该捐献必须在无相关利益的第三方监督下进行,这样,“交叉换肾”可以在法律监督下正常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