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解析】此题的考点主要集中在税款的追征与补缴。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2条的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本题的症结在于区分补缴与追征以及两者各自的期限时效问题。
| 适用范围 | 适用期限限制 | 是否包含滞纳金 |
补缴 | 因税务机关的原因 | 3年 | 只有税款 |
追征 | 因纳税主体的原因 | 3年、5年和无限期 | 税款+滞纳金 |
本题对由于先锋公司计算错误导致少缴税款的征收,属于法律规定的追征。因此,B、C项正确,A项错误。需要特殊注明的是第52条第2款所称的“特殊情况”指的是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为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积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只有在纳税主体偷税、抗税、骗税的情况下,税务机关的追征才可以不受时限限制,故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