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阅读下列说明,回答下列问题。
    [说明]
    某国家机关拟定制开发一套适用于行政管理的业务应用系统,先以本级单位为试点,如应用效果良好,则在本系统内地方单位进行统一安装部署。计划通过公开招标投标的方式选择开发单位。
    事件1:监理在审核招标文件过程中发现,拟签订合同条款中未针对本业务应用系统的知识产权进行规定,于是建议业主单位对该部分进行补充。
    事件2: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要求所有投标的4家单位对原招标文件未规定的售后服务方案进行补充提交。
问答题     [问题1]
    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是否有必要对软件知识产权归属问题进行规定,如有请说明原因并指出对本项目验收后的使用所产生的影响。
 
【正确答案】(1)有必要。根据《著作权法》或《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如未在合同中进行约定,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即知识产权归开发单位所有或不归业主单位所有。 (2)内安装推广会产生歧异;对系统今后的升级维护产生影响。
【答案解析】
问答题     [问题2]
    对于事件2,评标委员会的做法是否存在不妥,请说明依据和原因。
 
【正确答案】不妥。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答案解析】
问答题     [问题3]
    按照《招标投标法》中关于招标文件构成的规定,简述监理在审核招标文件时应重点关注的内容。
 
【正确答案】投标人资格要求是否满足工程建设需要; 技术要求是否存在明显的倾向性; 项目报价比重是否合理; 评标标准是否合理; 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适用于业主单位及项目实际(合同条款)。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