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C、D
【答案解析】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15条规定,起草的规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起草单位也可以举行听证会。因此,A项中李某的理由是不成立的,举行听证并不是规章在制定过程中的必经程序,而是可以选择的程序。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32条规定,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的确定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因此选项B的理由是可以成立的。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18条第1款规定,规章送审稿由法制机构负责统一审查。但是这里的法制机构是指国务院部门法制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而不是国务院法制机构。C项理由不成立。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34条规定,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法制机构依照《立法法》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而D项中是“实施”之日起30日内,虽然只是两字之差,含义却相差甚远。所以D项理由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