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公司对外负债200万元,另有50万元的货款未予追回(欠款人为丁公司)。1997年、3月,甲公司经全体股东同意分立为乙、丙两个公司,由乙承受甲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并办理变更登记与公告。同年4月,乙、丙签订一项协议,约定原由甲公司对丁公司的50万元债权由丙享有。同年5月,丙向法院起诉丁要求归还50万元货款。有关该案的正确表述是:(    )。
   A.乙、丙之间的协议有效,丁应向丙偿还 50万元货款
   B.乙、丙之间的协议无效,丙无权向丁追索货款
   C.乙、丙之间的协议有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丙无权向丁追索货款
   D.乙、丙之间的协议有效,但丁有权选择向乙或丙履行义务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债权债务的法定承受。《公司法》的185条第3款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这里的协议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协议。全体股东由乙公司承受全部债务的决议对债权人无效,但由乙承受全部债权的决议和公告有效,因为它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乙与丙原有连带债权,双方约定由丙向丁主张债权,不违反法律,自当有效。丙对丁享有的债权,双方约定由丙享有,属于债权的转让。按照当时的法律,债权的转让须经债务人的同意(《民法通则》第91条)。因此,排除A、C项,肯定B项。D项自相矛盾,因此排除。按排除法,只剩下B项。注意,此题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结果有所不同:  由乙公司承担全部债务的决议无效。由乙公司承受债权的决议及公告有效。乙与丙之间的协议属于债权的转让,是有效的,因此可以选择A项。金钱债权的转让不须债务人的同意,通知债务人即可,丙公司的起诉就起到了通知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