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社会关系的调节法则是由关系形态所决定的,社会关系的一般调节法则有理解法则、互补法则和从善法则。
作为一种社会关系形态,公共关系应当遵循上述一般社会关系的调节法则;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形态,公共关系又有自己的调节法则。公共关系是一种以社会组织为关系主体的需应交换型的关系形态,这种关系形态决定了公共关系的三个调节法则,即互惠互利法则、主动法则和实力法则。
(1) 互惠互利法则。公共关系活动的目的是要使社会组织和公众相互了解、相互合作,从根本上说,公共关系的驱动力是双方的利益要求,因此,公共关系活动要使关系双方在相互了解、相互合作的基础上使双方利益要求都得到满足。对公共关系的互惠互利法则不能作实用主义的片面理解,不能认为公共关系就是社会组织与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没有情感的交流和道义上的相互帮助。恰恰相反,公共关系正是要建立一种情感融洽、富有职业道德的相互了解、相互合作的关系,只有在这种关系状况下,才能真正做到互惠互利。可见,公共关系的互惠互利法则本身就含有情感交流的内容和职业道德的要求。
(2) 主动法则。社会组织是公共关系的主体,是关系调节的主方,处于关系主导地位的社会组织必须在关系调节中积极主动。一般说来,普通的人际关系由于双方都是主体,因此,积极主动是关系调节中对双方的要求。但公共关系中,公众一方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主动法则是相对于社会组织这一方而言的。根据主动法则,公共关系活动的筹划、准备、组织和开展等一切事宜,按常规都应由社会组织来承担,公众只是进行配合。当然,公众成员也可以主动了解社会组织或让社会组织了解自己,但公共关系本身却没有对公众,而只对社会组织提出了这种主动性的要求。
(3) 实力法则。这个法则同样是相对社会组织而言的,就是说,社会组织要具有满足公众合理需求的后备能力。社会组织在公共关系活动中对公众需求的应承,如在做广告时的许诺(如实行“三包”等),要有切实的实力作后盾。否则,公共关系活动就会走向反面,加深双方的矛盾,非但不能调节关系,反而会破坏原有的平衡。现在一些企业单位在做广告时,往往不顾自己的实力而狮子大开口,结果公众的反应一来,就暴露了实力上的不足,造成了公众的不信任感。这就是违背实力法则所造成的后果。
此外,公共关系还有一个最基本的原则,这就是要排除“关系人格化”的倾向。前面说过,社会组织是公共关系调节的主方,而调节在一般情况下,总是由主方根据关系状态来采用各种相应手段使关系达到协调平衡的过程。这里就存在着一个很大的问题,即作为调节主方的社会组织对关系状态的判定有很大的主观随意性,这直接影响到关系调节手段的采用和调节结果,公共关系学把这种现象称为“关系人格化”。克服“关系人格化”倾向是公共关系的一个基本出发点。为了避免和克服“关系人格化”倾向,科学地协调和平衡社会组织与公众的关系,公共关系对社会组织与公众的关系形态预先规定为:公众的要求总是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公众所面临的问题是由社会组织的运行所产生的,关系状态的变化也是由社会组织自身运行而引起的。只是在这个基本前提下,公共关系才遵循上述三个调节法则具体地调节社会组织与公众的关系。这样,就排除了关系调节机制的惩治趋向,而决定了公共关系的调节机制只能是补偿性的;它的调节手段也主要是柔性手段,即通过信息传播手段来调节与公众的关系,以达到关系的协调和平衡。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