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因为乙借其现金5000元未还,诉至海淀区人民法院,该法院受理此案,并按普通程序向当事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乙向法院送交答辩状后,法院考虑到本案案情简单、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决定将该案由普通程序转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对此,乙提出异议。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法院不可以将案件由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当事人双方也不得协议选择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 B.法院不得违背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 C.乙无权异议,法院不能再决定将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 D.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正确答案】 A、C、D
【答案解析】[考点] 简易程序的具体适用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1,款和《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选项A是错误的。根据以上规定第2条第2款,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因此,选项B正确,选项D错误;根据第3条,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因此,选项C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