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正确答案:在大陆法系早期的公司法理论上,股权是基于股东的地位所:获得的多数权利与义务的集合体,而非物权、债权、专用权,只是在近代,才出现了股东地位说和新债权说等不同的认识。在我国,学者们对股权性质也提出了种种不同的观点。其中,较有影响的主要有: “股权所有权说”。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股权是物权中的所有权,他们认为,在公司中并存着两个所有权,即股东享有所有权,公司法人也享有所有权,并称之为“所有权的二重结构”。公司法人所有权只是使股东所有权表现为收益权及处分权,而并不是对股东所有权的否定,所有权的二重结构并不破坏“一物一权”规则。也并不意味着国家所有权的丧失。 “股权债权说”。持此观点的学者主张股权实质上是债权。他们认为,从公司取得法人资格时起,公司实质上就成了财产所有权的主体。此时,股东对公司的惟一权利仅是领取股息和红利。这是股东所有权向债权的转化。这一转化的完成,使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所有权的惟一主体,完全按自己的意志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公司的财产,而不必受股东的左右和控制。股东也只关心到期股息、红利能否兑现,无意介入公司的经营管理或参与决策。特别是在本世纪后期,随着公司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的决裂,股东的所有权逐渐被削弱,主要表现为处分权基本上丧失殆尽。股票已纯粹变成了反映债的关系,成为债的凭证。就发展趋势看,股票与公司债券的区别也正在缩小,股东的收益权已成为一种债务请求权。 “股权社员权说”。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股权是社员权。所谓社员权是指股东因出资创办社团法人,成为该法人成员并在法人内部拥有的权利和义务的总称。它是解决社团法人内部关系的一种法律手续。股东转移财产所有权,以形成独立的法人所有权,同时,股东也相应地取得一定的权利,以解决其物质利益的法律问题。股东享有社员权是作为产权交换的代价。 “股权独立民事权利说”。持此观点的学者在对股权的传统学说及本质特征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对股权进行了重新界定,认为股权不同于社员权,是一种自成一体的独立权利类型,股权是作为股东转让出资财产所有权的对价的民事权利。作为独立民事权利的股权具有目的权利和手段权利的有机结合、团体权利和个体权利辩证统一的特征,兼有请求权和支配权的属性,具有资本性和流转性。股权是由特定的法律行为创设的。即分别由出资合同行为及转让行为等创设,创设行为是产生股权的法律事实。股权与公司财产所有权是相伴而生的孪生兄弟。只有股权独立化才可能产生公司所有权,而公司所有权的产生必然要求股权同时独立化。股权与公司所有权的分化又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伴生物,是商品经济长期孕育和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标志。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