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张某与李某约定,等张某女儿2010年7月1日留学回来后张某就收回租给李某的房屋。该合同是以下哪种类型的合同?( )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考点] 附条件合同、附期限合同
[解析] 附条件合同与附期限合同的区别在于,条件是发生与否具有不确定性的未来的事实,期限是必然发生的具有确定性的未来的事实。本题中2010年7月1日必然到来,所以本题中的合同是附期限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本题中期限到来时,张某将收回出租的房屋,即合同失效,所以是附终止期限的合同。选项D正确。